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东)决字[2025]第086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15时许,杨**微信收到沈浪出售摩托车的消息,双方商定摩托车以480元人民币的价格成交,后杨**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怀化市鹤城区紫东佳园1栋附近,两人将被侵害人文某某的摩托车抬上三轮摩托车上盗走;2025年7月19日14时许,杨**微信收到沈浪出售摩托车的消息,双方商定摩托车以480元人民币的价格成交,后杨**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怀化市鹤城区紫东佳园1栋附近,两人将被侵害人李某的摩托车抬上三轮摩托车上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X胜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同案人员的陈述、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视频资料、现场指认笔录、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怀化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