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永)决字[2025]第0804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马合*******,现住湖南省桑植县马合*******。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向X于2025年7月13日在张家界市永定区XXX酒店通过自己名下176XXXX6467的电话卡发送102条诈骗短信其短信内容“送货员联系您未果回电131XXXX6564确认派送麻烦啦”,向X从中并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回执、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户籍资料、尿检报告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向*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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