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818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渡*******,现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渡*******。
  现查明:2025年7月份,违法行为人陈XX伙同张XX、杨XX、俞XX、肖XX(未到案)在“蝙蝠”APP上接单,用电话卡拨打诈骗电话,每个小时可以获得800元钱至1000元钱的好处费。陈XX等人以利诱、欺骗等方式获得十余张电话卡。期间邹XX明知陈楚智在利用电话卡拨打诈骗电话,仍然向其同学曹XX借电话卡给陈XX用于拨打诈骗电话牟利。陈X在明知对方向其借电话卡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为了获利将自己的电话卡借给陈XX等人拨打诈骗电话。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手机记录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