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楚)决字[2025]第0601号

  被处罚人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楚江街道二天门社*******,现住楚江街道二天门社*******。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柴xx、柴x、吴x分别带其孩子柴xx、汪xx、贾xx等人从石门县楚江街道xxx社区林xx家门前散步经过时。当时正在菜地劳作的王xx因琐事与柴xx发生争吵后,王xx用身体冲撞柴xx。此时,林xx(王xx丈夫)、饶xx(柴xx母亲)、柴x和(柴xx父亲)先后赶来,双方争执不下。随后,王xx朝饶xx追来,挥手朝其上半身殴打,此时局面失控,双方挤作一团,贾xx、柴xx对王xx、林xx二人踢踹。饶xx、林xx、王xx三人纠缠在一起,互相拉扯,柴x、柴xx见状便撕扯王xx头发,柴xx、贾xx先后对林xx踢踹。随后,饶xx、林xx、王xx同时倒地,柴x、吴x、贾xx、柴xx便通过踢踹的方式对王xx、林xx殴打。柴xx欲分开倒地的饶xx等人,将右脚踏入饶xx和林xx身体中间,而后林xx起来。人群逐渐散后,饶xx和林xx拉扯不下,期间,柴xx、贾xx对林xx用脚踢踹,王xx赶来用手对贾xx拍打,吴x见儿子被打,遂上前踢踹王xx身体一脚,随后贾xx推搡王xx,同时柴x顺势揪扯王xx头发拉拽,致使王xx倒地。在以上过程中,导致林xx左侧第8、9、11肋及右侧第12肋骨折,左侧第3肋及右侧第4肋改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王xx双手第3掌骨头撕脱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饶xx多处挫伤。柴xx左侧第5肋骨折。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监控截图、诊断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柴**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