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交)决字[2025]第1044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浮邱*******,现住湖南省桃江县浮邱*******。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16时25分许,违法行为人徐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行驶至桃江县XXX镇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了发案和受案的情况。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了徐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徐X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与其它证据能相互印证。4、机动车车架号码证实了车辆情况。5、到案经过证实了徐X到案过程。6、徐X的户籍证实了其身份信息。7、强制措施凭证证实了徐X无证驾驶机动车在桃江县XXX镇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