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湘)决字[2025]第0594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湘阴*******,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湘阴*******。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15时许,湘阴渡派出所接收湖南省永兴县高速交警支队移送关于肖**驾驶湘L7HX33小车涉嫌阻碍执行职务。在7月15日01时07分,违法嫌疑人在高速路口面对交警涉卡进行日常工作,肖**无视交警进行冲卡行为,已经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肖**称自己在2025年7月15号凌晨一点左右因为家中的孩子发高烧只有一个老人在家照顾,回家心切没有看见高速交警对自己在卡口拦截,于是加速离去。回到家之后,接到高速公路交警电话要处理冲卡问题因为担心孩子高烧不退,肖**主动前往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处理,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以上事实有证据:永兴县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提供的证据材料、肖**的询问笔录,王吉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