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七)决字[2025]第0721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长虹*******,现住湖南省祁阳市长虹*******。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唐XX伙同廖XX驾驶一台蓝色三轮电动车在祁阳市浯溪镇龙山街道药械厂公交站附近盗窃两台去选出行公司电动车,后唐XX与廖XX利用撬棍和锤子为作案工具将盗窃的两台电动车电瓶拆卸藏匿,并将拆卸电瓶后的两台电动车丢弃在祁阳市七里桥镇大堡桥村一偏僻山野处。被盗窃的两台电动车市场价值约4000元。2025年7月22日,违法行为人唐XX、廖XX主动到祁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配合民警将盗窃的赃物(被盗电动车电瓶)追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廖玉斌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群利的陈述、户籍资料、指认现场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