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长)决字[2025]第0313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绥宁县竹舟江苗族*******,现住绥宁县绿洲大道长*******。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晚19时许,环卫工唐X秀因扫地的问题与周X东一家发生口角。19时25分唐X秀持扫把打周X东后背,周X东及其妻子陈X云便打唐X秀,致其倒地。周X东夫妇继续对其踩踏、拳打。此时周X东之女周X会与路人过来劝架,陈X云动手去抢唐X秀手上的扫把,陈X云与唐X秀各自握着扫把的两端,后唐X秀从地上爬起来后对着陈X云踢了一脚,陈X云也对着唐X秀踢了一脚。接着唐X秀对着周X会打了一扫把,周X会也动手打唐X秀。此时周X东站在唐X秀身后,周X东动手打了唐X秀一下,后周X会拿着手机朝唐X秀身上砸过去。此时唐X秀与陈X云还是各自握着扫把的两端,唐X秀动手打陈X云,陈X云也动手打唐X秀,最终经路人劝开,双方才停手。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及同案犯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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