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公(铁)决字[2025]第0145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铁坡*******,现住湖南省中方县铁坡*******。
  现查明:杨**与杨海因堆土问题发生纠纷,2025年07月22日上午10时许,在中方县铁坡镇政府办公楼一楼大厅,杨**朝杨海头部、胸部殴打两三拳头,随后杨**又手持一把杀草刀追砍杨海,但未砍到。2025年7月22日上午10时许,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杨**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中方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中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