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水)决字[2025]第0526号

  被处罚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水口*******,现住湖南省常宁市水口*******。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01时许,违法行为人欧阳××在文明南路夜宵店吃完夜宵后坐车回酒店的路上,遇到正在散步的贺××和贺××女朋友,因贺××在网上讲欧阳××坏话,欧阳××因此下车找贺××理论,理论过程中欧阳××推搡贺××时,导致贺××手机摔在地上,而后贺××反推欧阳××时导致欧阳××单脚跪在地上,欧阳××顺手在地上捡起贺××掉落的手机砸向贺××后脑,经宜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贺××所受伤势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欧阳××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伤情鉴定;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欧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常宁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