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经(龙)决字[2025]第0150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钓鱼城思居村3组*******,现住株洲市石峰区磐龙*******。
现查明:2025年5月12日中午,违法行为人姚XX因不满同住磐龙世纪城业主谭XX偷摘以及破坏其菜苗,将印有水胺硫磷容量为400ml剩余10%农药的瓶子掺满水,行至龙头铺街道风荷街与龙溪路岔路口谭XX晾晒油菜籽的平地上,将农药瓶摔至谭XX晾晒的菜籽上,经公安机关提取样品检验,油菜籽上遗留有甲拌磷成分,造成谭头平大约400元的经济损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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