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龙)决字[2025]第119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龙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龙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14时许,刘新田与刘**在微信上因琐事发生口角,刘新田上门质问刘**,刘**用撮箕击打刘新田左手处,后刘**又拿菜刀追赶吓唬刘新田,其刘**用撮箕击打刘新田手部的行为,造成刘新田手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辩解、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因刘**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