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治)决字[2025]第1252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栖凤*******,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栖凤*******。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下午,违法行为人谢X琼应其朋友“X子”的赌博邀请,其开车到XX镇XX洲附近梁X容(XX兰)开设的赌场(废弃X场)赌博,内有赌博人员30余人正在赌博赌“百家乐”。随后谢X琼带了1100元赌资参赌,其当日参与赌博一次并下注了伍佰元的,输掉这一盘后,在赌场打庄的庄家接到电话称警察抓赌来了,谢X琼随后跟着其他人一起逃离了现场。谢X琼投案后对自己赌博一事供认不讳并指认了赌场老板等相关人员。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谢X琼的陈述和辩解;2.谢X琼对赌博现场的指认照片3.谢X琼对赌场老板等相关人员的辨认等证据证实。
  谢**投案,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投案后对自己赌博一事供认不讳并指认了赌场老板等相关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对谢**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