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边)决字[2025]第0400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迓驾镇石头村三组,现住贵州省铜仁地区松*******。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14时许,边城派出所民警在边城镇××大桥路段开展道路交通检查,检查到田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湘UET××9的红色女士摩托车时,经民警现场查询,发现驾驶人田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车辆未购买保险、逾期未检车。田某某对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现场查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花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