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经(学)决字[2025]第0148号
被处罚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船湾*******,现住湖南省醴陵市船湾*******。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丁**在彭晓玲纠集下,与刘明榜、杨永红、邬李华在株洲市石峰区xx小区家中,打单注20元的碰胡。2025年7月21日23时许,民警现场查获正在打牌的邬李华、刘明榜、杨永红、丁**,截止查获时间,刘明榜赢4140元,邬李华输960元,杨永红输2600元,丁**输580元,总输赢额共计8180元。现场缴获丁**赌资342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赌资、赌具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丁**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对丁**赌资3420元予以收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田心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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