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古)决字[2025]第1889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古港*******,现住浏阳市古港镇金园*******。
  现查明:违法人刘××与黎××系浏阳市古港镇××××食品厂员工,2025年7月20日中午11时许,黎××因不满在工作时不知是谁将她工作前准备使用的两个物料框子拿走,就在车间内骂:是哪个“断手温”拿了我的框子,后刘××接话,刘××与黎××双方发生争吵。后刘××使用工作时使用的美工刀将黎××背部划伤,造成黎××背部受伤出血。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行为人刘××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黎××的陈述;3、证人黄××的证言;4、黎××入院记录、诊断证明;5、现场视频;6、指认照片;7、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