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五)决字[2025]第070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下午5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X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在湘潭市岳塘区沿江风光带散心,行驶至三大桥旁铁路桥附近时,看到桥下一辆倒在地上的黑色外观山地自行车且未上锁,王XX产生歹念欲将自行车偷走供自己使用,见周围无人在场,王XX便将自行车固定在电动车后面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案发时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