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塔)决字[2025]第0341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车坪*******,现住湖南省永顺县车坪*******。
  现查明:王某群以自己家4.8亩土地被某某县公路局占用未补偿等问题为由开始信访,政府对其信访诉求予以答复,认为其诉求不合理,但王某群为满足其不合理诉求,自2013年以来起多次进京上访,向某某县某某乡人民政府施压,要求政府解决其不合理诉求,某某乡人民政府针对其诉求又进行了书面答复,明确告知其诉求不合理,但王某群认为政府未解决其诉求,多次越级进京上访,2024年10月19日,王某群因越级到北京上访被某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拘留期满后王某群为了达到解决其不合理诉求目的,不听某某乡政府等工作人员劝阻,仍然多次去北京越级上访,其于2025年2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某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在拘留期满后,王某群仍为到达其不合理的诉求,于2025年6月6日、2025年6月25日、2025年7月11日到北京上访,并在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登记,同时王某群分别于2025年3月10日、2025年3月17日、2025年4月21日、2025年4月26日、2025年5月30日、2025年7月11日在国家信访局网站进行网上投诉,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也严重扰乱了某某乡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
  以上事实有王×群陈述、证人证言、信访登记记录、答复意见书、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2025年2月21日,王**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顺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