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676号
被处罚人侯**,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洋市*******,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洋市*******。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上午9时许,违法行为人侯X梅在郴州市北湖区新XX市场旁的人行道上摆摊与城管工作人员尹X玲发生争执,随后侯X梅将尹X玲推倒在地,并用水瓶打了尹X玲的胸口处,造成尹X玲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询问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侯**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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