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排)决字[2025]第0568号

  被处罚人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排头*******,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排头*******。
  现查明:2025年2月16日,湘潭县××乡××村××组的村民在其组上自发的对一条路进行硬化,而该组村民周××认为所修的路占有其土地而对修路一事进行阻拦,刘××、易××对周××劝阻过程中,易××与周××发生了口角继而互相推搡,推搡过程中易××摔倒在地,刘××见状便上前帮忙,后周××、刘××、易××三人扭扯在一起,并在扭扯过程中均摔倒至路边的农田内,后刘××、易××各自用手扇了周××的耳光。事后后周××出现双下肢无力迹象,经湘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周××双下肢肌力下降、感觉减退为外伤所致依据不足,不予损伤程度评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刘××等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周××的陈述、周××等人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