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治)决字[2025]第1190号
被处罚人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桥头*******,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易**通过打电话串联李晚金、黄则吾、龙积健等人去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并于当日下午从桥头河坐班车到长沙高铁南站,和龙积健汇合以后,再由龙积健喊了一辆黑车,从长沙高铁南站坐到河北和北京的交界处,每人出资500元,到交界处后,再由黑车司机安排车辆将其上诉四人接至北京市国家信访局进行上访,导致多名涟源市工作人员放下手中工作,花费大量经费将上述四人接回。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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