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夹)决字[2025]第0600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夹山*******,现住石门县夹山镇孙家*******。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许19时许,违法行为人赵XX接受其朋友邀约,从石门县来到长沙市为其朋友庆祝生日,在长沙市万X丽附近一餐馆吃饭、喝酒时,赵XX找到同桌一陌生男子讨要吸食含“依托咪酯”电子烟,该男子便将电子烟给赵**吸食。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依托咪酯”检测试剂阳性检测板、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