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永)决字[2025]第0803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刘家*******,现住湖南省桑植县刘家*******。
  现查明:2025年2月16日违法行为人陈XX通过网上短视频得知,有人可以帮其办理信用卡欠款的暂停还款服务,违法行为人陈XX在他人的指挥下,到长沙与其见面。见面后,违法行为人陈**将自己手机交给一名男子(陈XX在网上认识,说能帮其暂停信用卡还款服务的人)操作,用自己XX银行信用卡帮助他人过流水93582.2元,其中陈XX并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回执、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尿检报告、户籍资料、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