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钟)决字[2025]第025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坦坪*******,现住湖南省嘉禾县坦坪*******。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晚,李*携带据子等工具骑摩托车在嘉禾县坦塘工业园闲逛伺机作案。途经嘉禾县恒立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的厂房时,发现厂房无人看守,李*便翻越围栏进入恒立公司厂区再翻越窗户进入厂房。李*进入厂房后,看到控制器连接变压器的电缆未通电,便用据子据断电缆盗走。经现场勘查,被盗电缆铜线规格1×300平方毫米,重量约58千克。2025年07月19日晚,李*携带据子等工具再次骑摩托车来到恒立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房,翻越围栏和窗户后进入厂房后,再次将控制器连接变压器的另一根电缆据断盗走。经现场勘查,本次被盗电缆铜线规格1×150平方毫米,重量约27千克。作案得手后,李*将被盗电缆分两次以每千克46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租住在嘉禾县珠泉镇苟公村的曾凡志,非法获利3000余元人民币。民警在曾凡志住宅检查过程中,缴获被盗电缆线一捆27千克。
以上事实有李*本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嘉禾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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