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五)决字[2025]第1241号

  被处罚人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现住湖南省长沙县星沙*******。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10时许, 违法行为人戴某某因保险退赔问题与平安保险公司产生纠纷,为逼迫平安保险公司退保费,采取在平安公司内举牌、拿菜刀恐吓公司员工的方式,严重扰乱了平安保险公司的单位秩序。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及截图;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