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霞)决字[2025]第022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现住湖南省炎陵县霞阳*******。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19时许,余××到炎陵县霞阳镇××路××物流门面提货时,××物流股东刘**以余××所在的××纳米公司未结清其2024年1月的一笔运费为由不让余××提货,双方发生争执,刘××用右手朝余××左脸击打一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伤情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病历资料复印件、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炎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