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0767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鲤溪*******,现住湖南省宁远县鲤溪*******。
  现查明:2025年07月17日19时56分许,唐××涉嫌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04405×)行驶至宁远县鲤溪镇鲤溪社区雷玄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即现场民警对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其结果为:22mg/100ml。同时查明:2022年10月1日因醉酒驾驶被宁远县交警大队查获。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第一次饮酒资料、交警大队查询资料等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