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金)决字[2025]第0593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樟树*******,现住永兴县樟树镇树头*******。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我所接到线索反映李**涉嫌吸食毒品,随后我单位办案民警在永兴县坳头上街永湘宾馆将其抓获,李**到案后对自己吸食了毒品依托咪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查,李**分别于2025年4月14日和2025年6月中旬,先后两次在位于永兴县环城路沁园小区14栋105室的家中独自一人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和香烟。经办案民警将李**带至永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进行毛发检测,检测结果为依托咪酯呈阳性,含量为0.52ng/mg。
  以上事实有李xx询问笔录、李xx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资兴市公安局资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