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治)决字[2025]第125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灶市*******,现住灶市街道办事处彭*******。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23时19时许,谭小彪驾驶湘XXG237小型普通客车从耒阳市XX幼儿园出发,沿XX居委会路段行驶至2栋路段时,撞倒路边停放的轮椅、桌凳、柜子、厨具、衡阳XX618二轮电动车、湘XX56U0小车、台阶,造成车辆受损及轮椅、桌凳、柜子、厨具、衡阳XX618二轮电动车、湘XX56U0小车、台阶受损的交通事故。办案民警到场勘查时,刘**自称其本人驾驶湘XXG237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刘**拒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测试,随后被带至医院抽血送检并带回调查。经核查,湘XXG237小型普通客车实际驾驶员为谭小彪,案发后,谭小彪逃逸,刘**为其提供虚假证词证言。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