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龙)决字[2025]第0990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龙洞*******,现住湖南省湘乡市龙洞*******。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下午,违法行为人张**认为黄锡中在外面污蔑她偷了邻居尹建韶家中的桃子,其遂到黄锡中家找其讨要说法。期间张**用一把镰刀将黄锡中家厨房内的不锈钢桌子上的瓷板、两个锅子、一个锅盖、不锈钢门窗等物品砸坏,其行为故意损毁黄锡中家中财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X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另经调查,未发现张**有故意殴打黄锡中的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因违法行为人张**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