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长)决字[2025]第1141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甘棠*******,现住湖南省双峰县甘棠*******。
  现查明:朱**,2025年6月19日于娄底市娄星区民营市场竹山夜市、7月8日于娄星区三元建材市场分两次从曾晚华处购买毒品(麻古、冰毒),2025年6月19日朱**在“湘哥”处用毒品换取吸毒工具一套,朱**购买毒品后于2025年6月19日、6月20日、7月8日、7月9日、7月10日,在自己的租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共计分五次吸食了曾晚华处购买的毒品(麻古、冰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毒品毛发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