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刑)决字[2025]第0588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葫芦*******,现住湖南省保靖县葫芦*******。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接公安部下发资金快打线索,龙**名下银行卡6221805690001428995,收取曹明波、侯雪的被骗资金18800元,后被龙**转出和取现。龙**将其名下银行卡6221805690001428995出借给了向隋,无获利。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银行卡账单、到案经过、被害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员龙**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于2023年11月2日执行完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吉首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