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393号
被处罚人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黄果树大街西段1*******,现住黄果树大街西段1*******。
现查明:范X、甘X、詹X林均为隆回县XXXXKTV的员工,2025年7月22日凌晨零时许,黄X与黄X清、黄X等人在隆回县桃花坪街道XXXXKTV喝酒唱歌,黄X清与KTV经理范X因结账打折一事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的过程中,詹X林对黄X实施了殴打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同案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监控截图、受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詹**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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