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816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现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梅*******。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凌晨3时许,新化县上渡街道××公寓工作人员吴××不按规定登记228房间住宿旅客曾××、李××等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