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师)决字[2025]第0326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现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
现查明:2025年4月,文XX提供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邮政银行卡给郑鑫(已另案处理)使用,2025年4月民警告知文XX名下银行卡涉诈并让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本人的银行卡。2025年6月份一陌生男子(未到案)联系文XX让其提供本人银行卡收钱并将一台装有“飞机”聊天软件的苹果12手机放置在衡山县开云镇XXX的垃圾桶处,文**拿到手机后用“飞机”聊天软件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发给“飞机”软件上的联系人“XX”,2025年6月25日文XX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接收刘XX转账共计4000元。经国家反诈平台查询确认,刘XX为电信诈骗案件的受害人已在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文XX名下银行卡为一级卡,文XX收款后在银行取现后放到指定的地点,文XX从中获利13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衡山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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