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六)决字[2025]第1187号
被处罚人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六亩*******,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六亩*******。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09时40分左右,在涟源市六亩塘镇康坪村,刘转香以新屋组外组人员不得购买老屋组本组土地为由,阻拦康**一家施工,双方因此发生冲突。刘转香在阻拦挖机施工过程中,被康**拉扯倒地。刘转香的丈夫康威力上前用拳殴打康**、刘四兰,康**回击康威力(1962年10月5日生)。刘四兰扯住康威力不准康威力打架。在场人员劝架后,刘四兰的女儿康琼琼上前用手打了刘转香(1963年11月26日生)肩膀二下。2025年7月22日,康**、康琼琼、刘四兰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康**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康**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康**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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