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东)决字[2025]第0991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东郊*******,现住湖南省湘乡市东郊*******。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中午1时许,违法行为人张×在去外婆家路上经过东郊乡××村7组莲花基地的时候,看见莲花基地有大量莲蓬,为了给儿子采摘几个尝食,明知是他人种植的莲花还趁着无人看守就下车采摘,后被莲花基地负责人发现,当场抓获正在采摘莲蓬的张×,现场清点采摘的莲蓬大大小小总计32个。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张*盗窃莲蓬32个,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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