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西公(西)决字[2025]第0034号
被处罚人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西湖*******,现住湖南省汉寿县西湖*******。
现查明:2025年2月到7月,邹**、周友华、黄柳香在西湖管理区西常路开设单注金额2.5元到10元一炮的麻将馆抽水盈利,每人抽水获利3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邹**、黄柳香、周友华的供述;2、证人苏斌、陈哲、夏漫英的陈述;3、现场扣押的麻将桌4个,麻将牌2付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汉寿西湖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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