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安)决字[2025]第0367号
被处罚单位:安仁县****,地址:,法定代表人: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00时许,安平派出所到安仁县××网咖网络吧检查,其网吧内有疑似未成年人在上网,经安平派出所民警现场核查发现,彭×磊、彭×杰、彭×豪分别在安仁县××网咖网络吧的9号机、10号机、11号机上网,经身份核查发现,彭×磊、彭×豪、彭×杰确系为未成年人,安仁县××网咖网络吧当天值班前台也未对彭×磊、彭×豪、彭×杰三人进行实名制登记和核实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豆×平询问笔录,廖×壮询问笔录,彭×杰、彭×磊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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