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定)决字[2025]第1240号

  被处罚人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裕南*******,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裕南*******。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9时许,金××窜至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锦绣红楼餐厅外露天停车场,发现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白色奔驰轿车(车牌为:湘××)的后座处有一台平板电脑及键盘组件(于2023年2月份以3100元价格购得),遂趁无人关注看守,将该车辆内的平板电脑与键盘组件盗走后逃离现场。后金××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嫌疑人金××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易××的陈述;作案现场视频截图;指认照片;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2024年8月因盗窃被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5年6月15日因盗窃被雨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金**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