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392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湘阴县袁家铺镇机*******,现住湘阴县袁家铺镇机*******。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凌晨零时许,黄*与黄江清、黄玢等人在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星河九天KTV喝酒唱歌,黄江清在结账时要求KTV工作人员对消费费用打折,并表示如不打折就不数钱,且同时对KTV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后黄江清与KTV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黄*便上前帮黄江清,在该过程中黄*对KTV工作人员詹嘉林、甘建、范宁均实施了殴打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监控截图、受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