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交)决字[2025]第0358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杜家*******,现住湖南省沅陵县杜家*******。
现查明:2024年4月8日20时35分许,罗xx在饮酒后以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湘N41xxx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沅陵县官庄集镇路段时,被沅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罗xx血液酒精含量为56mg/100ml.经查实:罗xx于2023年10月0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沅陵县公安局交管中心查获并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违法人询问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管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