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石)决字[2025]第1183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蓝田*******,现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梁××伙同康××、谢××在涟源市石马山街道办事处滨江国际小区“车八度洗车城”对面自家民宅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025年7月21日,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梁××”的毛发(头发)全长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25年7月22日,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梁××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指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梁**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梁**合并执行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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