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交)决字[2025]第1892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牛马*******,现住湖南省邵东市牛马*******。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13时许,郑**饮酒后驾驶湘E12×Y2小型轿车行驶至邵东市牛马司镇城东路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64mg/100ml.经核查:郑**曾于2023年3月3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邵东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现场照片、第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人交待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