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贺)不决字[2025]第0191号

  违法行为人卞**,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卞**窜至株洲市芦淞区贺嘉路贺嘉路**酒店楼下,趁无人时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停放在酒店楼下一电动车前储物格内的一条紫色毛巾和一串钥匙盗走随后离开现场。2025年7月22日,违法行为人卞**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询问,卞**对自己盗窃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卞××的陈述与辩解、报案材料、视频监控、对案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