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东)决字[2025]第076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中和*******,现住湖南省宁远县中和*******。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xx县xxx便捷酒店因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业,接待旅客入住被xx县公安局予以取缔。2025年07月17日凌晨1时许,xx县xxx便捷酒店未经许可且被取缔的情况下前台工作人员李xx又接待旅客入住开房给冯xx、刘xx在602房间住宿。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监控视频资料4、检查笔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捌佰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