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大)决字[2025]第0483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汝城县大坪*******,现住汝城县大坪镇溪头*******。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宋×进的朋友“李×亦”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宋×进借用银行卡,并许诺给与宋×进几十佰来块的好处,宋×进遂将自己卡号为6222031911004681305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拍照发送给“李×亦”的微信,2025年07月04日凌晨1时许,宋×进卡号为6222031911004681305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收到刘×倩转入的1000元,2025年07月05日,宋×进尝试将银行卡中的钱提现出来,提了20元到微信后剩下的钱便被冻结,2025年07月07日宋×进去将银行卡解冻后,将剩下的980元提到自己的支付宝帐号中,并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将940元转账给“李×亦”的支付宝帐号,宋×进获利60元。经查:2025年6月22日至2025年7月7日期间,受害人刘×倩被骗109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宋×进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转账记录、户籍信息、银行开户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宋**罚款伍佰肆拾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肆拾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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