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公(七)决字[2025]第0090号

  被处罚人周田**,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周XXX于2025年7月8日下午,在武陵区洞庭大道联通营业厅利用自己身份信息帮其男友赵X办理两张电话卡,交给其男友赵X使用,其男友赵X在拿到卡之后,将办理的手机卡交给一名为“小治”的男子使用,该手机卡后被用于架设诈骗通信基站。周XXX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微信支付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田**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行大西门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