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三)决字[2025]第0398号

  被处罚人田*,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花垣*******,现住湖南省花垣县花垣*******。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17时许,违法人员田X因为处理其女儿廖X2025年7月14日13时许在花垣体育广场附近与一汽车发生车祸的事情。后受害人向X走进交警队大厅时,田X上前询问是否是向X,向X回答是他本人。田X就质问向敏为何事发当时并未送其女儿去医院治疗,以及在此期间并未对其女儿伤势询问。向X就问田X想怎么样,之后田X因想到自己女儿因车祸导致左脚膝盖受伤严重,以及向X当时并未送其女儿去医院治疗,且在此期间向敏并未咨询受伤事宜。导致田X情绪激动,便走上去先用手对着向X胸口位置推了一下,但是被向X用手挡住。之后田X继续用左手拳头对着向X右边肩部位置打了两拳,后被交警队工作人员劝开。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称述、违法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花垣县非税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