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公(牙)决字[2025]第0336号

  被处罚人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现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违法行为人粟XX为发泄情绪,通过网络身份为“园丁XXXXXX”的账户在手机VIVO浏览器上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粟XX的陈述与申辩;2、手机提取信息;3、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粟**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